(2015)唐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东路15号。负责人:刘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杰,该支行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代超,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88号201。法定代表人:任永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天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新开公寓底商9号。法定代表人:孔庆福,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诉被告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天鸿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71元,减半收取628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景常审 判 员 张秀娟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