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彩,翟霞,孙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094-1号申请执行人孟彩,女,汉族,1972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370304197207090646,淄博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一中文园小区。被执行人翟霞,女,汉族,1970年6月23日生,身份证号370304197006232521,无业,现住张店区鑫源小区1号楼502室。被执行人孙奉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身份证号370304196810023750,现住张店区鑫源小区1号楼502室。本院在执行孟彩诉翟霞、孙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398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