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美容与肖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容,肖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王美容,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增延、施萍萍,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志坚,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付巍巍,林少婷(实习),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容与被告肖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晋江市,本案依法应当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为本院,同时原告户籍所在地位于石狮市,双方之间的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肖志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志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