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妃二”,男,公民身份号码×××393X,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雷州市,住雷州市,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并羁押,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于2014年6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经营二手摩托车生意,于2014年5月下旬的某天中午,在雷州市南兴镇粮所附近处,为了贪图小便宜,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地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系被盗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尔后,花了300元更换了摩托车大灯和做了车容。时至2014年6月12日下午,吴某甲在南兴镇南兴中学附近某木材加工店门口处,经议好价格后,准备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对男女青年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发动机号码XS007432,车架号码LC6XCH3R8B0000549)系吴某乙于2014年5月16日在广西××××八屋后被盗车辆。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4227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经营二手摩托车生意,于2014年5月下旬的某天中午,在雷州市南兴镇粮所附近处,为了贪图小便宜,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地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系属被盗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尔后,花了300元更换了摩托车大灯和做了车容。时至2014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南兴镇南兴中学附近某木材加工店门口处,经议好价格后,准备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对男女青年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发动机号码XS007432,车架号码LC6XCH3R8B0000549)系吴某乙于2014年5月16日在广西博白县黄××凌大街××八屋后被盗车辆。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4227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乙。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摩托车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李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有关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能当庭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司法管理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收审 判 员 李培林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