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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代文与张为华、冯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代文,张为华,冯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武代文(曾用名武圣玉、武胜玉)。委托代理人吕忠良。被告:张为华。被告:冯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代文诉被告张为华、冯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代文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为华、冯连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代文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代文撤回对被告张为华、冯连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武代文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