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铁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铁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铁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铁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铁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亚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