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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铁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铁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铁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铁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铁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亚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