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虎,赵红雷,李莉,杜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马虎,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东方之珠A座2单元3301室。被执行人赵红雷,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柳泉路232号潘馨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李莉,女,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东明,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金石丽城13号楼2单元0302号。本院在执行马虎诉赵红雷、李莉、杜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73722.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