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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国斌与被执行人孙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斌,孙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牛国斌,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被执行人孙冰峰,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牛国斌与被执行人孙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河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冰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国斌借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冰峰家属告知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运城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晋MVxxx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河民初字第5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茂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