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徐某某,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铁生,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