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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徐某某,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铁生,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