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陕西银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陕西银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刘璐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春,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许亚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银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A座1408号。法定代表人曹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雪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7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6元,减半收取6818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