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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宋某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新,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何某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