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587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注册号120112600051743。经营者姓名刘子权。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912-1室,注册号120193000004351。法定代表人孙秀梅,经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诉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刘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3日订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铺路铁板用于施工,退回租赁物后,尚欠原告租赁费41780元,至今未付。租赁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则承担30%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呈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41780元及滞纳金12534元,上述共计5431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铁板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合同还约定租赁费从铁板运到现场当日计算(不受任何环境因素限制)到铁板退还租赁站停止收费,(以租赁站开据租货单、退货单为准);证据二,计算明细单一张,证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刘向鹏认可被告所欠租赁费数额;证据三,退还单6页及提货单3页,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赁铁板的数量,亦证明被告退还租赁物数量;证据四,收据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押金的事实;证据五,支票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付款35000元情况,但该支票并未兑现。本院认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达到证据本身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3日订立租赁合同,原告为刘子权签字并加盖有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公章,被告有委托代理人刘向鹏签字并加盖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确认。被告租赁原告铺路铁板用于施工,退回租赁物后,尚欠原告租赁费41780元,至今未付。租赁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则承担30%滞纳金。对账单为缠��月签字确认,原告称缠金月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而对账单记载的明细,有被告公司员工刘向鹏签字确认的退货单及提货单一一对应,可以证明租赁费总额为101780元。另外,被告已付原告押金60000元,因此扣除上述押金,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01780-60000=41780元。合同约定滞纳金为未付款项的30%,计算为41780×30%=1253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达成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后,被告应在租赁完毕支付原告租赁费。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租赁费41780元未付,有证相佐,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滞纳金,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遇被告拖延原告费用,将按发生费用的(租赁费、运费、赔偿费)的30%收取滞纳金,上述约定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合理范围,对于原告主张滞纳金125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租赁费41780元。二、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隆祥建筑工具租赁站滞纳金1253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18元,由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培育代理审判员 王 好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马文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