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安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利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089号罪犯安利军,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包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安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30日、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安利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对罪犯安利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利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利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