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州市云门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延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青州市云门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化毅,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娥,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云门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延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州市云门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