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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兴则与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乐购超市、南充市嘉阮区好乐购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则,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乐购超市,南充市嘉陵区好乐购购物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038号原告:李兴则。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乐购超市。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好乐购购物中心。以上二被告共同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原告李兴则诉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办好乐购超市、南充市嘉陵区好乐购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则兴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1元,由原告李兴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文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