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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瞿洋与周旭东、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洋,周旭东,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04号原告瞿洋,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旭东,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玲,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瞿洋诉被告周旭东、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瞿洋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瞿洋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瞿洋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