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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陈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陈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134号原告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荣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东虹,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焕新,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中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