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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师金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284号罪犯师金锁,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1999)沈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师金锁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0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师金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师金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2月14日该犯伙同吕国强、刘东民预谋上车“弄点钱”。19时许,三人在庙岭车站窜上图们开往鹿道的763次旅客列车。该犯向旅客朱学峰要钱,朱不给,该犯动手打朱嘴巴子,刘东民、吕国强同时上前殴打朱学峰。朱学峰的姐姐朱雪花过来制止,也遭到殴打,后被车上旅客拉开。后当朱学峰,朱雪花质问三人为什么打人时,又遭师、吕、刘三人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师金锁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刺朱学峰的胸部、腹部三刀,并将朱从车门口处踹下车,被害人朱学峰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肝脏,造成心脏主动脉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八监区参加罪犯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师金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触犯多种严重暴力犯罪,且系主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金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