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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福彬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福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71号罪犯陈福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垦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福彬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福彬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福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