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诉被告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靳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白卫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某,男,农民汉族,2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