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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苟均强与周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均强,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苟均强,男,汉族,务川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先明,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进,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苟均强申请执行周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进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红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