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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孟庆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庆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51号罪犯孟庆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8861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5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30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孟庆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孟庆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