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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平与张西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张西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45号原告刘平被告张西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张西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