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冬诉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延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冬,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延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南冬,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坪桥镇李宝塔行政村李宝塔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原卷烟厂。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龙,男,汉族,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琦,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陵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冬诉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延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南冬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