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丽君与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君,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君。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经济开发区西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修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魏丽君支付拖欠工资25799元和经济补偿金32058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费用由社会经办机构核定,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已在工资中扣除);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7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刘雪莲补缴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各项社会保险。三、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