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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与杨建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杨建良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杨路99号(新浒商业城517室)。法定代表人周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娜,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良。委托代理人周仲生,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伟,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9月2日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