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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和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68号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磅,该司总经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萍、周鹏,该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利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欧炳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利和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67元,减半收取为15184元(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