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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振西与刘冬、徐州雅努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王振西,徐州雅努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西。原审被告徐州雅努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该公司股东。上诉人刘冬因与被上诉人王振西、原审被告徐州雅努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冬。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