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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童成群与朱国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87号原告童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童某某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