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保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南宏宇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1965-1号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金桥中央广场北栋3楼。法定代表人王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宏宇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路9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谢宇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宏宇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李和清的500万元债务的保证人将有效资产处理并转移,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宇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献文人民陪审员 刘光明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秋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