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关怀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关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60号罪犯杨关怀,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城刑初字第1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关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月2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以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2分,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积极参加手缝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奖分134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罚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关怀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