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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1号浙江申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申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东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东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申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案款65046.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252.00元及执行费8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洁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