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朝燕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燕,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66号原告杨朝燕,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斌,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燕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燕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朝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燕负担。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