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万××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729号原告: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深,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承担。审判员 付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