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震东与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伟、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震东,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伟,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孙震东,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桂水,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徐家楼办事处万官路。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雪,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震东与被告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伟、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德会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辛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