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5-96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纪文,翟霄云,翟星,仇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76-5号。被执行人纪文,男,汉族,1975年5月3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2组134号。被执行人翟霄云,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2组134号。被执行人翟星,男,汉族,1981年8月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东高村2组9号。被执行人仇琳琳,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6组15号。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诉纪文、翟霄云、翟星、仇琳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尚有12057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2015)淄鲁中证执字第00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