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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5-96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纪文,翟霄云,翟星,仇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76-5号。被执行人纪文,男,汉族,1975年5月3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2组134号。被执行人翟霄云,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河庄村2组134号。被执行人翟星,男,汉族,1981年8月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东高村2组9号。被执行人仇琳琳,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6组15号。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诉纪文、翟霄云、翟星、仇琳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尚有12057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2015)淄鲁中证执字第00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