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异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彬、管延松与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彬,管延松,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异字第167号异议人(案外人):赵彬。申请执行人:管延松,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盐场村。法定代表人:孙蒙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补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彬异议称,其购买了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7号富豪新天地17-1-1501号房产一套,交纳了首付款59301元后,其余款项210000元办理了银行贷款,并于2009年实际入住。2010年9月,其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0年9月1日,烟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颁发了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7号富豪新天地17-1-1501号房产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彬,证号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2010年9月29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颁发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赵彬,证号为烟国用(2010)第34598号。另查明,2011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1)烟商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包括赵彬所有的房产在内的烟台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宗。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时,案外人赵彬已经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故案外人赵彬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福山区天府街17号富豪新天地17-1-1501号、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建筑面积71.86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0)第3459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3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瑀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