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邓红辉与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辉,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邓红辉。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邓红辉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357280元,合计145728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03﹪自2012年9月17日计算至2014年1月17日,之后按同等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18600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