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邱广才,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