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志鸿与林宗坚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鸿,林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陈志鸿,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宗坚,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鸿诉被告林宗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宗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鸿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宗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鸿撤回对被告林宗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雪娇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