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明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明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48号原告舟山市定海明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青垒路32号-3。法定代表人:韩永记。被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老塘山。法定代表人:卓秀宝。原告舟山市定海明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舟山市定海明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煊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