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杜凤秋、张铁斌与中山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凤秋,张铁斌,中山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凤秋,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斌,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杜凤秋,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号锦绣盈翠苑(*期)**座***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炳照,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王荣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杜凤秋、张铁斌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大地公司)、广州市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凤秋、张铁斌申请再审称:一、杜凤秋、张铁斌系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盈翠苑19座403房(下称涉案房屋)的业主,锦绣大地公司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分别系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东北方向的工地属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地所产生的噪音、化学品(油漆、天那水、甲苯、二甲苯等)怪味污染,严重影响了杜凤秋、张铁斌及家人的健康和休息,因锦绣大地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属敏捷集团的子公司,故锦绣大地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杜凤秋、张铁斌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供了检测报告,证明涉案房屋的噪音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导致房屋不能居住,一、二审法院不采信该报告明显错误。二、由于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责任,小区内沙井盖、车库入口处读卡器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杜凤秋、张铁斌及家人的身心××导致杜凤秋患××。据此,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决支持杜凤秋、张铁斌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锦绣大地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审查被申请人对杜凤秋、张铁斌所主张的居住环境受到污染、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称噪音、化学品污染来自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可见两被申请人均非侵权人,而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实两被申请人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其主张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杜凤秋、张铁斌称两被申请人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属敏捷集团的子公司,并以此为由主张两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关于小区内沙井盖、车库入口处读卡器产生的噪音污染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杜凤秋、张铁斌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指的噪音系由两被申请人所造成的,且其所指相关车库已经办理了规划验收并已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故其主张两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以支持正确。另外,一审期间,由于杜凤秋、张铁斌提供的噪音鉴定报告属其自行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环境监测站作出的结论,且两被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不予确认,故一、二审法院对该结论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杜凤秋、张铁斌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凤秋、张铁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闵 睿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