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182号原告王国松,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升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玖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