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爱生等合同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49-11号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晏波、刘爱生、闫磊、李海渊、王保战、李廷华、王献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本案部分赃款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行宫支行帐户内(户名:饶×,帐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内的存款及利息暂停支付六个月(从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闫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