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蔡良鹏与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良鹏,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89号原告蔡良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清。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5年8月8日。二、工作岗位:仓管员,离职前是生产操作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586.16元。五、离职时间:2015年3月17日。六、解除劳动合同原因:2015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显示“你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6日因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第4款和公司《员工手册》纪律处分章节中有关“员工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将导致立即解聘”第r款的规定,公司现决定于2015年3月17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即日结束”。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主张系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向本院提交员工手册、事故报告、工会证明以证明其主张,原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经查,员工手册显示“员工实施了以下行为将导致立即解聘:r、工作时间内睡觉(规定休息时间或由于疾病原因并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明除外)。”,事故报告记载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6日原告上夜班期间睡觉的经过,工会证明记载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通知工会。本院认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6日原告上夜班期间存在睡觉的行为,被告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5年3月17日起的相关支付费用和损失、误工费10000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双方亦未就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工资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2126号。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工资2500元。十、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2015年3月17日起的相关支付费用和损失、误工费100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良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未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