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190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19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弄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曹汉霞,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牛庄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黄正定,董事长。原告上海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5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107,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鹏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权利人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债权进行保全,获准许。执行中,依财产调查反馈,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辆小型汽车,但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