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青春,娄底市湘中鸿通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汽车北站。法定代表人王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青春,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斗光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湘中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新坪街3号1栋23号。法定代表人邓纯志,总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中国人民银行娄底中心支公司综合楼1楼)。负责人赵宇,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2015)第0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未经庭审质证,同时对于相关停运损失的鉴定在鉴定机构拟退回委托后,应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鉴定材料,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