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宏忠与李宏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陈宏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罗云丽,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珍,农民。原告陈宏忠诉被告李宏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宏忠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行使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陈宏忠负担。审 判 长 金翔��审 判 员 韦 冬 青人民陪审员 兰 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