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毕洪源、刘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毕洪源,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毕洪源。被执行人:刘畅。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洪源、刘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畅的银行存款2295.0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畅的工资账户没有到期,暂时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毕洪源、刘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