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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发满与卢正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发满,卢正晖,邓雅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发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正晖。原审被告:邓雅靖。上诉人林发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发满上诉称:一、上诉人林发满和原审被告邓雅靖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从方便诉讼和履行地审理的原则,应由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管辖;二、本案借款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的赌场。无论在事实和诉讼程序都应移送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邓雅靖在2014年7月6日出具给予被上诉人卢正晖的《借据》中约定:“有发生纠纷由茂名市茂南区法院法院办理”,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其效力,应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林发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林发满上诉请求将该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发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来源: